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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背后的司法与观念战争

作者:李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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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既是司法系统多年面对的挑战,也是整个社会如何认识女性与孩子的观念战争。

拐卖儿童犯罪背后的司法与观念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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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大儿子丢了以后,陈明英每次接小儿子回家几乎都是抱着(文若愚 摄/ 视觉中国 供图)

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做出重审一审宣判,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余华英在1993年到2003年期间,伙同多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云南省、重庆市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并获利,共拐卖儿童17名。

余华英受审期间,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实际上,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峰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余华英的作案高发期也是在1993~1996年间。但她在近几年的几次受审,仍然激起了非常强烈的社会情绪。受审期间,有关余华英、被拐卖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各种细节,多次成为社交平台热搜,要求判处余华英死刑的呼声也很高,可以说是这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和愤怒,在积累几十年后的一种清算。

实际上,早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但死刑并没有能完全遏制这类犯罪,使用暴力诱骗等方式的拐卖犯罪行为,直到2013年以后才有明显下降。但另一种有关买卖儿童的犯罪形式仍在进行——近期又有新闻曝出,有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作为中介贩婴,号称能连通买方和卖方,并从医院做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证等等,有中介声称自己一年“经手”的孩子就有20多个。和打击以暴力形式进行的拐卖儿童犯罪相比,消除这类看似“非暴力”的贩婴行为可能更为艰难。这背后也是有关社会如何认识女性与孩子的观念战争。

拐卖儿童行为在不同年代有什么特征?我们的法律、机构如何遏制这一犯罪行为?死刑的作用如何?卖自己的孩子为什么有罪?拐卖儿童行为为何依然存在?针对这类问题,我们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他在2012年主持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

三联生活周刊:拐卖妇女儿童这个行为,历史上一直存在,曾经被称为是与贩毒、走私军火性质相似的世界性犯罪现象。现在来看,这个说法依然准确吗?在我国,什么时候开始,拐卖妇女儿童被正式入罪?

王志祥:拐卖人口犯罪是一种自然犯。自然犯的特点是违背人类伦理道德,在世界范围内有共性,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比如美国建国初期的贩卖黑奴现象,我国奴隶制时期也有贩卖奴隶的。2021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全球人口贩运报告》显示,2018年,在全球148个国家当中(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人口贩运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估算,世界范围内每年约有120万名左右的儿童被拐卖,近20年来全球大约有2500万人口属于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可以说贩卖人口也好,贩卖毒品、军火,都是世界上公认的暴利性犯罪,背后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至今依然是世界性犯罪。

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人口包含妇女和儿童,但当时还没将收买行为入罪。在第一部《刑法》颁行之前,法制还不够完备,只是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条例,主要以打击反革命、腐败等犯罪为重点,所以当时拐卖人口也没有“罪名”这一说。

三联生活周刊:1979年确立拐卖人口罪,跟当年的社会背景有什么关系?是因为当时拐卖人口行为很突出了吗?

王志祥:当年刚颁布《刑法》时,拐卖人口犯罪的现象还不算特别突出。而当时拐卖人口行为入罪,主要是考虑到立法完备性,这些犯罪行为肯定要加以规定,就像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一样,这些都是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

为什么说1979年拐卖人口犯罪行为还不算突出?从当年的社会背景来看,新中国建立初期直到改革开放前,对粮食和户籍管控很严格,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这种情况下,拐卖人口犯罪的滋生土壤不够雄厚,拐卖行为只是在部分区域比较活跃,比如在传统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浓厚的省份,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会较多。

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实行,社会经济的发展,户籍管控松动,人口流动频繁。这种自由度当然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也必然会带来难以避免的拐卖犯罪问题。

再加上一种由来已久的、历史或者说民俗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造成拐卖、收买男童的现象屡禁不绝;二是我国男女人口比例失调,拐卖妇女作为婚配对象在个别地方成为一种陋习,以“买媳妇”的方式满足传宗接代的需求和落后的婚嫁观念。基于种种原因,造成80年代之后,拐卖人口行为不断发生。

2024年10月11日,被害人杨妞花表示余华英在庭审上毫无悔改之意(视觉中国 供图)

三联生活周刊:很多数据和研究表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拐卖人口犯罪的高峰期。最近被判死刑的人贩子余华英,作案高发期也是在1993~1996年间。在拐卖儿童作案高峰的年代,我们的法律如何遏制这种行为?

王志祥:的确,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统计都表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期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据,我国公安机关拐卖案件立案数在1990年达到高峰,当年是26507件。1991年,拐卖案件占全国刑事案件比例是1.12%,这个比例已经很高了。

那个时期,拐卖人口高峰和法律的细化、国家严打行动是并存的,这也有浓厚的时代色彩。

比如拐卖人口行为有了变化,出现犯罪主体团伙化、职业化;犯罪主体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具体,形成拐骗、中转、藏匿、贩卖“一条龙”。另外,犯罪对象也扩展到成年男性、双性人;拐卖行为也更加隐蔽,拐卖嫌疑人会反侦查,往往多次转手,给被拐卖的儿童易容、换装等等。

对于这些变化,国家有很多次“严打”行动。1983年“严打”是行动中规模最大、给人们留下印象最深的一次。那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这就是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法律必须做出反应。

立法层面,到了1997年《刑法》修订,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了拐卖人口罪,收买方出现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也是犯罪。这时候,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治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拐卖妇女儿童法定最低刑是5年,比故意杀人罪的3年最低刑还要重。这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重惩。

三联生活周刊:过去几十年来,人贩子被判为死刑的情况并不少见。国际范围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大概情况如何?死刑对遏制拐卖儿童现象有什么作用?

王志祥:在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拐卖儿童这种严重侵犯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拐卖儿童犯罪最高可以被判处终身监禁;在德国和西班牙,拐卖儿童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在法国,拐卖儿童犯罪最高法定刑为20年有期徒刑;在日本和印度,拐卖儿童犯罪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在韩国,拐卖儿童犯罪最高法定刑为终身监禁。通过对比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的法定刑设置,我国对拐卖儿童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的设置属于重罚。

好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法定刑这么重?这其实还是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涉及人格尊严的犯罪。一方面,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需要有尊严地活着,而拐卖妇女儿童,把人完全当作商品、物品买卖,让人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尊严。

另一方面,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仅影响被拐卖人的一生,甚至造成被拐卖儿童家庭的家破人亡。这类案件中,被拐卖儿童家人寻亲的痛苦,精神和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往往是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如余华英案件中的被害人之一杨妞花,父母在她被拐卖后的四年内双双离世,姐姐自此变成孤儿,这就是一个很大的悲剧。

此外,被拐卖儿童长大后,即使找到原生父母,也有可能面临各种问题。亲生父母怎么对待自己?如何认识自己和几个家庭的关系?像2022年寻亲成功后又自杀的17岁少年刘学州就是个极端案例。所以说拐卖儿童对社会、对案件中相关利益人造成的伤害都是持久的。

这种犯罪行为有很强的反道德属性,公众担心自己的家庭完整性被破坏,处于一种不安全感的恐慌中,所以每次有类似的新闻,在愤怒、怜悯等情绪的支配下都会有“死刑”的呼声。死刑也确实对潜在的拐卖犯罪分子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有助于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也能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庭一定的心理慰藉。

但是,对死刑的适用要保持慎重态度。要警惕“对拐卖犯罪一律判处死刑”的观点。如果对拐卖儿童犯罪一律判处死刑,贩卖者可能会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残忍杀害被拐卖的儿童,这更不利于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三联生活周刊:根据你的观察,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到什么时期有了明显减少?又有哪些原因?

王志祥:这个现象到2013年后就明显减少了,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出现下降现象。

但是,在2013年之前,有个重要的节点是2009年,因为2009年之后,我们国家对拐卖犯罪不仅是严厉打击,也开始有了预防、救助、安置、康复等等这些工作,思维有了转变。此后,公安机关依托公安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起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信息系统、失踪人员信息系统、DNA信息系统等。

更重要的是,民间反拐的潜力进一步被挖掘。比如“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和公安机关合作,共同解救被拐儿童;比如互联网技术发展,一些互联网企业参与反拐工作,微博2011年就有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还有民政部2015年开发了“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这也是民间组织与官方平台对接的方式,等等。

在立法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了重大修改,无论任何情况,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都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这给民众传递了一个观念,就是买老婆买孩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买方市场有了更大遏制性。

三联生活周刊:你在2012年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当时这个课题开始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具体案件审判中有什么疑难问题?课题中,你和团队成员们是否了解到,拐卖者和被拐卖儿童的大概特征?

王志祥:当时这个课题,背景之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当时最高法发布了三起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拐卖儿童38人的李凤英案。这类案件也是媒体比较关心且进行了大量报道的,舆论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公众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行为具有强烈的愤怒情绪和抵触心理,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要一律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人死刑的声音。

第二就是在刑法理论上,主要还是立法规定中的一些缺陷,造成审判时难以定案。比如拐卖成年男性无法得到合理的刑法规制,对一些罪名具体表述的理解问题等等。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拐卖者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都是成年男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被拐卖儿童的特点主要是低龄化,总体上男童多于女童。就拐卖人口的地域特征来讲,全国妇联调查组的调查显示,流出地大多出现在四川、贵州等地,流入地在安徽、山东等地。总体上,流出地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偏远落后地区,流入地是经济相对发达或交通便利的地区。比如前几年徐州丰县的“铁链女”,从云南被拐卖到徐州,就符合这个特征。

三联生活周刊: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有种说法是,近些年拐卖自己亲生子女的情况很多,几乎占拐卖儿童犯罪数量的一半。比如人贩子余华英第一次拐卖行为,就是卖了自己和情人生下的孩子。有人会问:卖自己的孩子,为什么是犯罪?甚至说,“这些孩子被卖走,说不定对孩子是好事”。法律如何看待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

王志祥: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首先要明确一个观念,哪怕是亲生子女也不能被当作商品买卖。孩子脱离了母体以后,就成了独立的人,享有最基本的人权。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是规定在根本大法——《宪法》之中的。哪怕是母亲买卖自己子女的行为也是不能容忍的,说到底还是人之为人的尊严问题。

有人会认为,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哪里有自由、有人格尊严、有独立意志可言?但人的尊严并不是说有了个人意识之后才有的,难道精神病人就没有人格尊严吗?所以说涉及妇女被卖的案件当中,即便被拐卖妇女同意自己被卖,也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因为人不是商品、物品。

认为“被买走对孩子是好事”,依然是站在局外人的角度,根本没有在意孩子的人格属性,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想法。

如果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会直接导致儿童沦为商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这不符合人类最朴素的正义观,突破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虚化法律对人权的基本保障,也破坏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的完整性,甚至最终导致社会的分崩瓦解。

所以,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了出卖亲生子女获利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出卖了亲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具有以获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都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三联生活周刊:近期又有新闻曝出,有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作为中介贩婴,号称能连通买方和卖方,并从医院做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证等等。其中很多被贩卖婴儿的母亲都是20岁左右,非婚生子,甚至还未成年。这种买卖婴儿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吗?这个行为中的父母、中介和买方大概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王志祥:这种买卖婴儿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在拐卖儿童罪中,《刑法》明确规定的六种行为是: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新闻中的行为涉及这六种之一就算符合条件。另外,婴儿也属于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中,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拐卖儿童罪中包括拐卖婴儿和拐卖幼儿的情形。

具体而言,这类行为中的母亲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这种新闻中的母亲年纪较小,且都是非婚生子,在生育后立即出卖亲生子女,收取费用十几万,具有非法获利的特点。而根据《意见》第16条的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中介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意见》第21条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只要能够证明中介“明知”母亲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就有构成共犯的可能。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拐卖儿童罪的主犯还是从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细节进行考量。

新闻中的买方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因为他用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这一行为本身就符合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规定。不论买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动机是什么(是否是收养),都可能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三联生活周刊:新闻中这种医院工作人员借助工作优势帮助拐卖儿童的行为,与大众印象中当街拐走、偷走孩子的粗暴行为有不同。这是否也是当下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新的变化?你是否观察过,如今拐卖儿童的行为相比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高峰期,有什么新的特点?看起来,法律、民间志愿组织等都在不断完善,为什么拐卖儿童的行为仍然存在?

王志祥:医院工作人员作为中介,也就是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并不是新现象。但拐卖儿童的“市场”,买方和卖方都倾向于采取非暴力的、不易被察觉的隐秘方式实施犯罪,确实是当下新的特点。

现在的拐卖儿童行为与上世纪相比,出现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型儿童拐卖行为。比如引诱儿童参与不当网络消费,通过对儿童进行利益诱惑或者人身威胁,发展到线下并拐卖。这种拐卖儿童的行为更加隐秘,相比传统的拐卖犯罪,侦破难度更大。

拐卖儿童犯罪除了过去单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还发展出了以实现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的新特点。比如拐卖儿童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售卖器官为目的实施拐卖行为,后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同时,跨境拐卖也是拐卖犯罪的新特点,其中既有拐卖境内人口贩卖至境外的情形,也有拐卖境外人口贩卖至境内的情形。

说到原因,虽然伴随着女性的觉醒和女性解放运动的发展,我国女性地位逐步提高,但不能否认,我国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存在。在观念较为落后的地区,仍然有部分人群保留着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思想。同时,男女比例的失调和部分地区的高价彩礼现象,也造成大量适婚男性结婚难、结婚成本过高的现象。拐卖妇女作为“妻子”,甚至拐卖女童作为“童养媳”的现象仍然在发生。这种传统观念已经流传几千年了,很难完全消除。

(实习记者施雨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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