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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隼与人的法律关系

作者:龚融

2018-02-06·阅读时长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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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掏鸟”?

河南新乡市辉县土楼村位于南太行山脚底,开车不过半个小时,就能到达最近的一个太行山旅游风景区。村路两边都是高耸的杨树及梧桐,冬天树上的叶子已经脱光,间隔几棵树的枝丫顶端就能见到鸟窝,鸟窝的个头因光秃秃的树枝显得格外的大。当地人都认识这是喜鹊窝。

闫啸天和王亚军正是因为从这样的喜鹊窝里掏出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并在网上销售,以及闫啸天购买了一只同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而遭到刑罚。21岁的郑州技术职业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被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罚金1万元;27岁的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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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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