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海洋
2020-11-26·阅读时长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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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购买,请登录11月20日,在浙江杭州审理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判决了。此前一天,《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面向公众的意见征求截止,法律出台指日可待了。种种迹象表明,遍布于我们生活空间的人脸识别要重新审视了。
在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里,原告郭兵是一名教授法律的教师,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年卡时扫描了指纹,激活了年卡。在园方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后,园方规定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野生动物世界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园方后来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采集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这里似乎并没有涉及到个人信息采集的保护问题,但实际上却表明了法院的立场,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
除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外,任何个人信息的处理,取得个人的同意是最基本的要求。《草案》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大部分规定可以说都是“告知-同意”规则的细化或延伸。“告知-同意”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达。而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同样有权撤回其同意。不久前公布的《民法典》则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了强制性规范,同时明确机关、机构及人员的保密义务。动物园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门禁的目的不是统计监控入园的人群,而是为了区分有没有入园许可,这是简单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如今很多单位、小区、剧院、地铁站、图书馆等场所的进入都设置了人脸识别设备,可如果我们坚持用出示证件的传统方法,也是不应该被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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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资深主笔,投资物语专栏,还关注地理环境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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