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2-24·阅读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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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购买,请登录为让全国人民过一个祥和的春节,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稳定物价,做出进一步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199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价格法》执行的辅助性规定,该规定是国务院1999年7月10日批准,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后,2006年2月21日曾做过一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第14条关于责令违法所得经营者向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如拒不执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所得,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在第15条中将拒不退还列入重罚。而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这应该是从2007年“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操纵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所引发,2007年8月16日,“发改委”虽认定其性质,责令改正,之后却并未见深入调查后的依法处理。第二,具体规定了经营者报告价格变动的程序。政府强调,这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是为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这里强调的“临时”,是因为《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月16日,国务院发改委在此基础上发表了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干预范围与干预手段。干预手段体现在提价申报与提价备案上。提价申报是指,有关企业必须在提价前10天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调价备案是指,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4%以上、1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6%以上、3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10%以上,需在调价24小时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改正。国务院发改委强调,这项干预主要针对那些能对价格产生影响力的极少数大企业。“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企业实施提价申报,主要是对提价的理由进行审核。对市场占有率较高、交易量较大的零售商与批发商实施调价备案,只是监管调价,并保留干预的权力。政府只在认为提价理由不合理和提价幅度不合理的前提下才进行干预,并强调,实行临时干预的目的,乃是通过稳定市场,达到正常的市场调节,保障生产,保障经营。待需要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即宣布解除临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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