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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执分离:规范拆迁的“刹车机制”

作者:王鸿谅

2018-02-27·阅读时长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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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鸿谅)

“双轨制”的困局

拆迁中的“双轨制”,指的是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这是国务院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定下的框架。它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解释,“是《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虽然是“双轨制”,但是因为拆迁行为本身的特殊性,涉及到相对专业的知识和多方配合,实践中行政强拆的比例高达70%以上。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分析:“政府发放拆迁许可,又来强制这种许可,这就是一种权力的集中,无法对它进行合法性审查。”屡见不鲜的恶性拆迁事件,是权力集中下的乱象,也是导致《拆迁条例》备受诟病的现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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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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