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读

自然法传统的“逆袭”?

作者:读书

2019-04-12·阅读时长10分钟

637人看过

本文需付费阅读

文章共计5421个字,产生50条评论

如您已购买,请登录

文/孙璐璐

在当代中国,人们对国际法往往有一种美好的想象:这是一种主张大国与小国主权平等、通过和平的规则而非强权来解决国际冲突的法律体系。当中国在国际交往中遭到霸权压制,诉诸国际法是许多人的第一反应。

然而,自从十九世纪以来,中国反复体验到的是国际法作为强权工具的一面。琉球问题就是其中一例。琉球自明代以来一直是中国的朝贡国。一六○九年萨摩藩入侵之后,琉球长期向中国与日本建立“双重朝贡”关系,尊中国为父,尊日本为母。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明治政府开始宣布根据国际法,琉球不能同时对两个宗主国效忠,日本对琉球行使排他性的宗主权,琉球必须断绝与中国的朝贡关系。后来日本政府干脆在琉球“废藩置县”,正式吞并琉球。

如何理解明治政府宣布根据国际法吞并琉球的行为?汪晖在其《琉球与区域秩序的两次巨变》一文中分析指出,琉球问题集中体现了两种区域秩序规则之间的冲突。古典的朝贡秩序对于“内”与“外”的区分是灵活和富有弹性的,甚至可以容许“双重朝贡”这样的联系方式的存在;日本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对琉球的新支配方式却以欧洲国际法作为基本概念和框架,以“帝国主义—民族主义”为基本精神,其对“内”与“外”更为机械的区分,使得“双重朝贡”难以持续下去。琉球不幸成为区域秩序变迁的牺牲品。

如果说汪晖的分析已经令人印象深刻,国际法学家安东尼·卡蒂(Anthony Carty)与雅·奈曼(JanneNijman)共同主编的《执政者的道德与责任:作为世界秩序正义的法治的欧洲与中国起源》一书更进一步,认为即便根据欧洲国际法,日本明治政府吞并琉球也没有正当性可言。该书第十六章的作者卡蒂及其学生梁思乐引用诸多史料指出,在十九世纪,美国、法国、荷兰等国家早已经与琉球签订条约,承认琉球为独立国家;琉球同时与日本和中国保持朝贡关系的做法,在国际法上其实也存在证成的空间——在同时代的巴尔干半岛,一些国家就是同时与沙皇俄国和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保持双重效忠关系,欧洲列强对此也表示承认。甚至日本政府的国际法顾问布瓦松纳德(Gustave Boissonade)也认为,中国作为主张对琉球有宗主权的国家,不应被排除在日本与琉球的谈判之外。如此看来,明治政府对国际法的解释,是高度褊狭和自私自利的。

但这是否意味着欧洲国际法本来是“好经”,只是被日本“念歪”了?答案也是否定的。卡蒂与梁思乐强调了一个重要的现象: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希望欧洲列强在琉球问题上表态支持中国,然而绝大多数列强则认为事不关己,甚至支持日本拆解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系。而这就表明一点,源于欧洲的近代国际法体系“并不包含对世界秩序的全面系统的看法”。卡蒂与梁思乐指出,近代国际法的标志性文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只是明确,拥有主权的王侯们可以不受辖制地自由签订条约和宣战,但没有更多的条款来保证国家存续;长期以来,这个“法律秩序”中更缺乏关于安全的理论和思想,它的空缺就由“均势”(balance of power)原则来填补。但基于“均势”原则,如果一国力量超过某种限度,对其发动“先发制人”的攻击即为必要,因此战争是这个秩序的内在因素;这一原则也意味着,小国甚至中等国家的消失,只要不太影响“均势”,就无关紧要。近代国际法没有阻止欧洲内部的诸多“灭国”行为,遑论保护像琉球这样的非欧洲国家。

卡蒂与奈曼对此种国际法体系的批判,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缺乏道德。“缺德”有很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人们理解和解释国际法的姿态出了问题。两位主编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自由主义理解路径,这一路径将自然秩序中隐含着的客观价值贬斥为主观臆断,认为自然本身并不给出秩序和正义,需要依赖于平等和独立的主体来人为地建立;而这也反过来意味着,没有建立人为的合意(consensus)的地方,即为竞争与冲突的“自然状态”,人们可以依靠自己的判断寻求自我保存—在这方面,托马斯·霍布斯的立场最为彻底。自由主义者将主权国家类比于绝对自由的个人,如同个人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主权国家通过自愿订立的条约展开合作,并按照各方同意的程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类似于国内秩序中解决私法纠纷的方式。

对此,两位主编引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家摩根索(Hans Morgenthau)的话,认为国家间实际实力高度不平等,且经常不服从国际制裁,国内法/国际法的类比并无作用。他们更赞成的是摩根索对于执政者的审慎(prudence)与道德判断(moraljudgment)的强调—在解决国际争端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的并不是形式上合法还是非法,而是政治上究竟是明智还是愚蠢。怎样才能获得政治智慧呢?首先就是要能够认识到事物本身的客观价值和规律,并据此办事。“国际法治”最坚实的基础,并非国家间形式主义的契约和合意,而是各国执政者之间对共同的客观价值和规律的理解和共识—如果大家都认同事物本身包含了某些客观的法则,即便没有明示合意,各国相互之间的交往也就有了更多的默示规则,更具有分寸感。

文章作者

读书

发表文章1317篇 获得4个推荐 粉丝20768人

人文精神 思想智慧

中读签约机构

收录专栏

读书

D U S H U

5679人订阅

现在下载APP,注册有红包哦!
三联生活周刊官方APP,你想看的都在这里

下载中读APP

全部评论(50)

发评论

作者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