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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财产权

作者:邢海洋

2019-09-29·阅读时长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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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明年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对于进城落户的村民,宅基地不能强制收回,给进城农民吃了颗定心丸。9月中,农业农村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却是约束性文件。农村土地入市,这唯一还没有释放的改革红利,还是会以细水长流的方式释放。

以现代产权的视角,我们很难理解宅基地的制度设计。这是上世纪60年代后,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而形成的村民居住土地制度。宅基地制度的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占有”。从字面上,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几个限制性条件,比如长期占有实际上是有限占有,社员离世,其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没有永久产权。另外,当村民离开了村集体,如“农转非”或迁出,宅基地使用权也自动消失。以上两种情况出现后,宅基地是需要重新分配的。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式制度设计,制度建立之初,因为大量农民携带私有土地入社,土地资源丰富,执行起来是颇为顺畅的。

世易时移,理想化的宅基地制度就跟不上形势了。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边缘,想让村民退出宅基地比登天还难,而新增村民的数量远大于流出数量,本世纪后很少有村集体分配宅基地的新闻。另一方面,远离市镇的边远区域,农民工离乡离土,宅基地大量闲置,乡村一片荒芜,可它们的占用者名义上仍是村集体成员,这部分宅基地合理合法,又因为是无偿占用,荒废的景象似乎要永久持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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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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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资深主笔,投资物语专栏,还关注地理环境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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