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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突发状态下,如何界定应急管理的模糊地带?

作者:宋诗婷

2020-02-12·阅读时长9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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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在进行社区消毒。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社区和村委会作为最小的行政单位,承担了大量一线防治工作。而在行政尺度方面,目前还缺乏相应的量化标准(远征 摄)


1月23日凌晨2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通报,10时起,武汉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几乎是从那一刻起,全国多数地区都陆续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几乎没有过度,城市、乡村都进入了非常态的运行模式。这种情况在最近二十年曾出现过。2003年“非典”期间,全国各地很多城市曾有过短暂的类似状态。2008年的汶川地震,四川省内很多地区也曾进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状态。但和前两次突发事件相比,新冠肺炎所波及的范围更广,在今天这个飞机、高铁发达,又赶上春节期间人口大量流动的节点上,国家和各地区层面的应急管理都面临着极大压力。

从新加坡酷航“空投”116位武汉乘客到杭州机场,河南挖路、堵人到户的高压防控措施,到信息调查过程中的隐私泄露,流落外地的武汉人的安置问题,很多状况不断引起争议。

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人之一莫于川告诉我,当前的疫情突发状态下,全国的执法和行政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两部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地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颁布的临时法规政策作为辅助,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法律所划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依然有很多模糊地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总结,大的疫情和灾难之后,常常是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管理和重新思考人的权利的好时机,2003年的“非典”就促成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

肺炎防治迫在眉睫,但非常时期管理与各方权利平衡问题,也值得探讨。


新冠肺炎疫情特殊的防治需求带来了2003年“非典”以来最严格的交通管制政策。和“非典”时期相比,发达的航空、铁路和高速公路交通让人员流动更快速、频繁,这也是此次疫情更难防控的原因(远征 摄)


三联生活周刊:当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个在法律上有量化标准吗?

莫于川:“一级响应”本身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是模糊的,从应急预案体系来说,我们法律上只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级别,而“响应”级别其实是政府机关的自裁,也叫自由裁量空间,这个自裁是没有办法做到完全量化的,这时在行政执法上可能就存在一些执法力度、突发事件治理和个人权利的矛盾冲突,有一些模糊地带。最近我也在写报告,建议中央让湖北,至少是武汉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这四个字是写在《宪法》里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宣布一个省份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利宣布市级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法律范畴内就可以做紧急立法,也可以要求企事业单位、公民的权利克俭,以挽救更大的群众利益。如果没有进入这个状态,很多政策、措施就确实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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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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