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创始人福特因为福特公司的一次慈善行为被股东告上了法庭,而法庭最终认定:“公司不是慈善机构,福特慷他人,也就是股东之慨,违反了受托人义务行为,属于恶意,应加以禁止。”直到1953年,在涉及另一家公司的同样案件时,法院才宣判公司的慈善捐赠不构成逾越公司权限之行为,从而宣告了有关公司慈善活动越权的教条的死亡。
03-1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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