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法典》逻辑与此类似,所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将原本属于总则中“自然人”之一部分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另一个是将债法分为了“合同”和“侵权责任”两编。将“人格权”从自然人中分离,显得有些“不合逻辑”。围绕“人格权编”的争论便由此而来。根据“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定义,它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学者间同意对人格权的保护,却对它应该出现的位置各执一词。
06-30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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