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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为何调整?

作者:谢九

2020-08-27·阅读时长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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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改革是,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过去24%和36%的利率标准下降到了15.4%。

按照央行此前对高利贷行为的界定,如果借贷双方协商的利率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构成高利贷行为。以前最高法是按照6%的贷款利率,以4倍计算出24%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不过随着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了贷款基准利率,所以,最高法此次也按照最新的一年期LPR利率的 4倍,作为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目前一年期的LPR利率是3.85%,以4倍来计算就是15.4%。

这就意味着,以后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超过15.4%,就将不受法律保护,而在此之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政策设置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也就是说,低于24%的利率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不受保护,如果利率在24%和36%之间,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也受到法律保护。

为什么现在要大幅下调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从最高法的解释来看,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增长。最高法表示:“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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