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8-13·阅读时长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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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2日,司法部长肖扬宣布,在今后5到15年内,我国也要建立和完善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国家将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援助的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律师协会提供和捐赠。援助范围包括: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救济金;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以及其他确需提供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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