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8-13·阅读时长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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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贸总协定”在关于国际收支条款中规定,当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如提高关税,设立进出口许可证等等。当然,这些措施都是临时性的,但却是自行决定的。但是在中国复关谈判中,个别缔约方先是不同意中国在必要的时候引用这一条款,在中国代表团的据理力争下,又提出改为如果中国引用该项条款,须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请报告,得到“关贸总协定”同意之后方可引用。这种无视“关贸总协定”明文规定而提出的要求完全是歧视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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