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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伤人”犯罪的变化与防控

作者:李晓洁

2024-12-31·阅读时长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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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内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无差别伤人”事件。每一起类似案件的发生,往往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和心理冲击。一位曾目睹这类现场的亲历者告诉本刊记者,事发两个月后,他依然不敢在夜晚回想这件事,因为“想起那个眼神都怕”,还有人去到人多的地方,常常会往身后看一眼,担心背后有危险。

“无差别伤人”犯罪的变化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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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晓洁 实习记者·蒋文昕

2020年4月15日,警察在山东省青岛市某校门口护送学生进入校园

无差别伤人事件的社会成因是什么?我们可以从过去的案例中总结什么经验去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专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他曾对国内媒体报道的100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做分析,总结30岁到50岁的中年失意男性基本是这类事件的主要行为人。近几年,这类案件有增长的趋势和新的变化。除了宏观层面的各类措施,作为具体的个人,我们也许可以更关心并帮助身边的人,在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无动于衷。

三联生活周刊:最开始,我们先厘清一个概念,类似“11·11”珠海体育中心驾车冲撞行人导致35人死亡的事件,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称呼。比如日本常称之为“无差别杀人”或者“随机杀人”,在国内犯罪学、刑法学里,怎么称呼这类事件?

冯卫国:我国目前普遍使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个称谓。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称呼,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80年前后,曾有个别此类案件被定性为“反革命破坏案件”,后来归类为“严重暴力犯罪”,大概从2010年以后,各类官方文件开始使用“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犯罪)”一词。当然学界还有些争议,也有一些其他说法,比如个人恐怖主义、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罪、仇恨犯罪等等。

对于类似的案件,有的国家通常称之为“无差别杀人”或者“随机杀人”,意思是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以及攻击目标,在作案现场,见到谁就杀谁。但这样来讲,范畴有些模糊,某些犯罪如战时杀害平民的战争罪行、恐怖主义犯罪,实质上也是无差别杀人,还有病情比较严重的精神病人在发病的时候,也可能在公共场所进行无差别杀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第一个关键词是“个人”,这类犯罪绝大多数是一个人作案,极少数存在两人合伙作案的情况,不存在任何组织形式,恐怖主义犯罪大多数还是有组织的,也都有一定的政治动机,但这些特点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是没有的。第二个关键词是“极端”,行为人出于极端化的思维和认知,为了报复社会而滥杀无辜,作案手段极其残暴,突发性很强。

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还有一个特点,行为人多数是处在社会底层的生活失意者,却针对社会上更弱势的、(自我)防护能力很差的群体下手,例如在幼儿园、中小学附近伤害孩子,如2024年5月20日在江西贵溪某小学门口发生的持刀行凶案。还有的选择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发动袭击,如在公交车上纵火,在超市、医院、闹市区等地方持刀行凶。如2024年5月7日云南镇雄某医院发生的持刀行凶案、2024年9月30日在上海松江某超市发生的砍人事件等。由于发生在公共场所,被攻击对象处于猝不及防的状态,因此会对群众安全感造成很大的震荡。

2024年11月12日,广东珠海体育中心西门,市民来这里悼念遇难者(视觉中国 供图)

三联生活周刊:你提到上世纪80年代就对这种极端暴力行为有了初步的认识,从80年代到现在的40多年间,是否存在这类犯罪的“高峰期”或“低谷期”?

冯卫国:并没有严格的数据统计表明此类案件有“低谷期”和“高峰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虽然已经出现在中央有关文件当中,但毕竟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司法实践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进行统计,整体上涵盖在严重暴力犯罪的范围当中了。由于缺乏权威、精准的统计数据,很难看出哪一年多、哪些年少,所谓的高峰期、低谷期也很难判断。我们现在做研究,主要是根据官方媒体所公布的恶性案件进行分析,但从掌握到的有限的资料和信息中,也能看到一个大致的走向。

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中国社会相对封闭,经济活跃度、人口流动性都比较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不是很突出,这类案件不能说没有,但是极为罕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日益开放以及城市化进程加速,社会竞争加剧,居民收入差距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个别社会成员如果缺乏正确的认知,就容易产生心理失衡,也就是犯罪学中所说的“相对剥夺感”。大家生活都比以前好了,但是跟别人比较的话,还是觉得差别非常大,就像古人讲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从而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再加上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矛盾纠纷必然增长。在原本积累的怨恨情绪与具体的矛盾纠纷影响下,就容易出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所以这类案件在改革开放以后有增加的趋势。

大约在2001年前后,以石家庄靳如超爆炸案等为代表,我们所看到的有关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报道明显多起来。逐渐引起社会关注。2010年3月到5月,多地发生在幼儿园、小学附近暴力行凶的案件,此类犯罪现象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进入新世纪以来,改革开放逐渐进入深水区,矛盾纠纷不仅急剧增长,而且表现形式更加复杂,个人极端暴力也相对进入一个高发期,这是一个宏观上的趋向。

三联生活周刊:不少研究提到最近几年常见的暴力犯罪有下降的趋势,但是单独去看暴力犯罪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没有很明显的下降,甚至还有增多的趋势,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除了你前面提到的经济与社会转型这个宏观原因,还有其他原因吗?

冯卫国:从权威的数据看,我国的暴力犯罪近20多年是持续下降的,下降幅度也比较大。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这说明我国的犯罪治理、社会治理取得了很大成效,社会治安总体看是越来越安全的。但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案率这些年没有太大变化,虽然在刑事案件总量中占比极低,我们看到的公开报道的此类案件,一年顶多几十起,但其社会影响比较大,往往给公众心理带来巨大冲击。

除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这些宏观原因,还有中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原因。从中观层面看,一些地方存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够通畅、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这也是促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滋生的重要因素。这些年我们的研究发现,作案人员中收入较低群体占据了相当比例,这些人犯罪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经济状况不好、社会地位边缘化以及社会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的滞后等,也是不容忽视的致罪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现实生活中,遭受各种挫折失败和矛盾纠纷的人大量存在,但因此而仇视社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只是极个别人。是否选择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一个人内在的人格、个性、心理素质、认知水平、道德素养等,这些因素也就是犯罪的微观原因。

(插图:老牛)

三联生活周刊:这些不同层面的原因,让我想到每次发生这类事件后,大家讨论原因时,一种说法是“这个人有精神病或心理问题”,另一种说法把原因指向社会结构,压抑的社会环境。你认为有某个原因占比更明显或者说更突出吗?

冯卫国:犯罪原因可以说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组成的系统,具体犯罪都是在多方面因素交织作用下形成的,是内在原因与外在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互相作用的结果。很难抽象地判断哪个因素就起到主导性作用。可能具体到个案当中,不同因素对犯罪发生的作用力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难以进行量化比较,得出一个具体占比多少的结论。

不过,根据我对这类案件的了解观察,我觉得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心理问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节奏加快,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如果心理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纾解,恶性发展下去,有可能引发自杀、暴力攻击等极端行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大都具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如性格孤僻、思想偏执、悲观厌世、容易冲动、报复心强等,他们不能理性面对生活中的矛盾、挫折,往往把自己工作、生活、感情等方面的失败归咎于他人,进而产生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等念头。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负面社会心态,如仇富、仇官、仇警等敌意情绪,盲目怀疑一切的偏激认知、不合即骂的暴戾心态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犯罪现象。

这类犯罪报复社会的动机是很明显的。一般的暴力犯罪有特定的攻击目标,就像人们常说的“冤有头债有主”,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攻击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个人,而是基于对社会的仇恨,攻击无辜的他人。他们倾向于选择儿童、中小学生等社会弱者作为攻击目标,或者选择在超市、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作案,一来犯罪更容易得逞,二来有可能制造更大的社会影响,对公众造成更大的精神痛苦及心理恐慌,更容易满足他们报复社会的动机。

三联生活周刊:你曾有文章对国内媒体报道的100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做分析,文章中你提到30岁到50岁的中年男性,基本是这类事件的主要行为人。而有文章提出,日本、中国台湾这类事件的行为人多为年轻人,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

冯卫国:是的,我们国家的这类案件,主体以中年人居多,至于有些国家或地区,无差别杀人的案犯年轻人较多,可能跟他们的整个文化环境、社会氛围等方面有关。如美国频频发生的校园枪击案,年轻人甚至未成年人作案的比较多。但中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主体还是以中年男性居多,近年来,老年人作案的也有增多的势头。如珠海开车冲撞行人案的凶手就是一名62岁男子。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被害和老年人犯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老年人往往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经济压力,容易产生焦虑、悲观厌世等不良情绪。

此类案件女性作案的极少,实际上大多数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女性行为人是偏少的,这和女性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社会文化是有关联的。当然,也有个别女性作案的情况。如2024年发生的江西贵溪某小学门口的持刀行凶案,作案者是一名45岁的中年女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基本上属于“社会失意者”,当前有一种说法叫“五失人员”,指的是投资失败、生活失意、关系失和、心理失衡、精神失常这五类人。这些人遭遇一定的生活变故、挫折失败和矛盾纠纷,如果因为个性、心理等方面原因,不能理性面对,有的人可能会想不通,容易发生一些极端行为。对这些“社会失意者”,基层社会要特别关注,要充分发动单位、邻里、社区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救助、心理辅导、纠纷化解等工作,不仅仅是摸排管控,更要关爱帮扶,这样有助于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例如,刑满释放人员犯罪近几年有所增加,很大程度上和安置帮教工作不到位有关系。如果罪犯出狱后面临“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生存成了问题,再犯罪的风险就会加大,甚至可能迁怒于社会而进行暴力犯罪。

2023年8月4日,韩国京畿道城南市3日发生“无差别行凶案”之后,韩国网络平台接连出现“杀人预告” 的威胁文章。警察和地铁站工作人员在指定为犯罪场所之一的蚕室站警戒(视觉中国 供图)

三联生活周刊:珠海发生的开车冲撞行人事件,嫌疑人选择在体育中心,用驾车的方式作案,前几年也有类似的作案方式,这是一种作案特点吗?不同年代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作案方式、作案人群特征方面,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吗?

冯卫国:应该说还是有一定变化的。比如说作案的手段上,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这类犯罪爆炸的方式比较多。说明当时我们对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控力度不够。但是当时针对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作案的比较少见。

后来这些年,我国大力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控,爆炸案件明显减少。但采取开车冲撞行人手段作案的多了起来。虽然这类案件很早就有过,如1982年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姚锦云驾车撞人案,但以前此类案件很少,且案犯多是专职司机。但是这些年不一样,随着家庭汽车的普及,开着私家车到人员密集场所冲撞行人的案件随之增多。如2016年发生的南阳退休检察官开车冲撞中学生案、2021年发生的大连开宝马车冲撞行人案等。

另外,现在高楼多了,还出现了通过高空抛物形式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如2023年长春发生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周某(2000年出生)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致1死1伤。这个案子我印象很深刻,除了采取高空抛物这种特殊的形式,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犯罪者的年龄比较特殊,我们以往看到的此类犯罪主体以中老年人为多,但这起案件中行为人作案时不到30岁。

关于作案群体的一个变化,就是出现了一些经济状况并不差的人实施此类犯罪的情况。以前这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处于社会底层,经济条件普遍比较差。但是近些年发生的一些此类案件中,有的人经济状况本来不错,因为投资或者做生意失败以后,采取暴力手段报复社会。如上面提到的大连的案子和南阳的案子,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个情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没有过的。

三联生活周刊:作为一个普通民众,一个个体,如果不幸在现场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们可以做些哪些基本行为去保护自己或者保护别人?

冯卫国:这类案件都有突发性,遇到这种情况,大家难免一开始都会比较慌张,但是不能过分地慌乱,尽力做到冷静应对,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险,保证生命安全,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果是成年人尤其青壮年男性,体力也比较好,还是应该在尽力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与现场的其他民众联手展开自救,进行防卫。鉴于犯罪分子一般是一个人,如果群众合力进行防卫的话,还是有可能起到及时制止犯罪,防止损害扩大的效果。10月北京海淀区某小学附近发生的一起暴力行凶案件,就是现场的几位成年男子主动见义勇为,虽然受了点伤,但把凶手的刀子抢下来了,避免了更大的伤害后果。虽然一些犯罪分子看起来很凶残,其实内心也可能是紧张、脆弱的。哪怕周围人冲嫌犯大喊几声,也有可能起到震慑作用,让他的心里打鼓,可能暴力行为就停下来了。

如果案发现场在公共场所,由于人员密集,在躲避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尽可能有序疏散,如果过于恐慌,乱挤乱撞,可能导致踩踏事故等次生灾害,这可能比犯罪造成的伤害结果还要严重。

三联生活周刊:作为个人,以及社会层面,有哪些方法可以预防或者减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

冯卫国:前面提到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预防和治理需要从各个层面抓起,需要政府、社会、民众多方面力量的配合。这里只谈几点具体的办法和措施。从社会层面,不论是学校、社区还是工作单位,平时可以开展一些相关的教育,教会民众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保护自己。这跟反恐是一样的,根据反恐法,我们有些地方给民众散发了反恐手册,告诉大家碰到恐怖活动怎么办。虽然恐怖犯罪和个人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一样,但是外在表现都一样,都是滥杀无辜,也都有一定的突发性。所以,完全可以把反恐应对防范的手段应用到对付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上来。如在中小学就应该开设相应的课程,教育孩子们在突然碰到这种紧急情况时怎么防范,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

另外,就是我们每个人尽可能平时多留心,提高防范意识。如果碰到一些异常的人、异常的情况,及时跟社区、民警等有关机构反映。其实这类案件有些也是有迹可循的,多数犯罪分子是有计划有预谋进行的,比如说要实施公交车纵火,就要买汽油,上车时行为人会想办法遮掩,神情表现有可能紧张不安;去幼儿园、小学行凶,行为人有可能事先踩点,甚至两三天的反复踩点,以寻找最合适的作案时间、位置;还有的行为人作案前在网上、在朋友圈里发表一些反常的言语,甚至是犯意的流露。如2016年银川公交纵火案的案犯马永平,事发前一晚,在微信朋友圈里的言语就包含着一些预警性的信息,可惜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在生活、工作中,民众如果发现了某些可疑的、反常的举动,就应该及时沟通或反映,有关方面应当尽快采取防范措施。

还有一点,就是要关心并力所能及地帮助我们周围的人。比如发现某个人性格孤僻或者是生活上碰到什么问题,能帮就帮,或者向社区、村委会这些基层组织反映,以便有关工作人员落实帮扶措施,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开展物质或心理方面的救助,这些善举有可能就会化解一个失意者的绝望情绪,以及对社会的敌意,从而避免报复社会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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