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8-03·阅读时长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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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尔瑞克·琼森的问题有点复杂。有的专栏文章把她在回忆录中披露自己在约会中遭到强奸的做法,看成是一场绕过司法程序的宣判。不过,从某个角度说,这事也许怪不了琼森。因为琼森很可能在法庭上得不到她自己想要的东西,另一方面,更为复杂的也许是全体英国男性的心情:约会—性交怎么才能不变成约会—强奸?
按照英国现在的法律,一个人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成是犯了强奸罪。第一个条件是,他/她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时,对方处于不同意状态。第二个条件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他/她明知道对方这种不同意;另一是他/她虽然不知道对方不同意,但对到底同意不同意采取了“轻率”的态度。这样一来,一个被告要想脱罪,除了证明发生性关系时候对方其实处于同意状态,就是证明当时错误地认为他/她同意,并且这种错认并不是因为轻率造成的——用我们的刑法概念,就是得证明这种错认不是出于某种过失。
使用“同意”来描述曾经遭到过女性主义者的强烈反对:既然法律不要求被抢劫者证明自己遭抢劫是出于不同意,为什么要求被强奸妇女出示这样的证据?另一种反对是认为这种定义给强奸罪认定带来消极后果——“不同意”基本是一种心理状态,要证明它通常需受害人提供受到暴力侵害的证据。但有很多约会强奸及婚内强奸、熟识者强奸都没有暴力因素在内。这使辩方往往会征用受害人的性交史材料来证明他/她当时有可能处于同意状态——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只要辩方能证明受害人有可能同意就足够完成无罪辩护。于是,更实际的问题是,在没有暴力迹象前提下,如何定义“同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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