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谷雨
2020-03-04·阅读时长3分钟
这起事件起因于2018年9月4日,孙杨在杭州接受的一次赛外兴奋剂检查。由于孙杨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且当天检查人员的多项涉嫌违规做法,如检查人员无法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尿检人员对孙杨进行拍照从而违反兴奋剂检查规定等等。
后经双方长时间的沟通,孙杨不顾检测员的警告,将血液样本损毁,以致于无法在后期对其进行检测,导致此次检查最终未完成。
2019年1月,国际泳联裁决此次检查无效,孙杨不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两个月后,WADA因不满裁决结果,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诉。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听证会”的裁决书,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起生效。
从裁决书简单的内容来看,禁赛八年的处罚并不是针对孙杨是否服用兴奋剂,而是对他是否构成妨碍和拒绝接受检测及应否受处罚的焦点问题作出。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紧紧围绕的法律问题仅仅是:当晚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IDTM)检测人员出具了哪些资质文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中对资质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针对仲裁庭的这些问题,孙杨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但是一一被仲裁庭用规则予以反驳。仲裁庭还反复询问孙杨,在此之前,他已经经历过几十次相同的采样过程,为何在这一次检测过程中质疑IDTM的授权文件。孙杨的回复是他不熟悉IDTM。
显然,孙杨这样的回复很无力,作为一个专业的运动员,怎能不熟悉IDTM,不熟悉规则?这个有违常理的回答显然不符合西方法律人的思维逻辑,直接影响仲裁庭对事件的判断。
孙杨针对这一仲裁结果,已经委托律师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想依靠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扳回局面的可能性太小。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仅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不涉及实体问题。也就是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回仲裁结果的可能性只有一种,就是仲裁程序不合法。所谓的程序问题主要指仲裁庭的仲裁人与是否合规,管辖是否正确,仲裁庭组成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该回避不回避等情形。
因此,对孙杨禁赛八年的处理结果似乎已经成了实锤。教训是很深刻的。
我们不凡简单的分析一下仲裁庭公布的仲裁文书。仲裁文书有这样一段:
CAS专家组一致认定,运动员违反了FINA第2.5条(篡改兴奋剂管制的任何部分)。特别是专家组认为,负责兴奋剂管控的人员遵守了ISTI中列出的所有适用要求。更具体的说,该运动员未能证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销毁他的样本采集器,并放弃兴奋剂检测,而在他看来,那是采集过程不符合ISTI规定。正如小组中所指出的,提供血样、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同时让检测机构负责保留样本是一回事;而经过长时间的交流和警告之后,以某种方式导致样本容器被破坏,从而消除之后检测样品的机会,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从这一段的描述可以看出,其中包含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容。在程序方面,孙杨有义务提供血样、也有权力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孙杨也完全可以让检测机构负责保留样本。在实体方面,经过双方长时间的交流和警告之后,孙杨完全没有必要以某种方式导致样本容器被破坏,从而消除之后检测样品的机会。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孙杨都没有采取正当的救济手段。
孙杨只是一个个体,而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机构是一个组织。个体对组织,二者的体量是不一样的,面对这种系统性的事实上的不对等,规则往往会设有特殊制度安排予以矫正,这就是所谓的救济。然而孙杨完全没有采取任何正当的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单纯的依靠私力救济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显然不符合规则的要求,这便是导致恶果的主要原因。
不遵守规则就会带来后果,虽然孙杨在仲裁庭辩论过程中曾多次提到规则制定的不合理,对运动员不利。但这个时候指出规则上的问题显然很无力,况且孙杨在2014年6月就因为第一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定(ADRV)而被禁赛,而这一次是第二次,根据FINA规则第10.7.1条规定,第二次违反ADRV的运动员,必须被禁赛8年。
从仲裁文书的最后一段:
考虑到:国际泳联此前在指控孙杨违反反兴奋剂条例时并未对其处以悬停参赛资格的处罚;(2)运动员在2018年9月的此次事件短时间前后的兴奋剂检测都为阴性;(3)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运动员自2018年9月4日以来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包括2019年7月在韩国光州举行的游泳世锦赛。运动员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决前所取得的成绩均为有效。
可以看出,仲裁庭对孙杨曾经取得的成绩,给了一个客观的结论。但孙杨违反规则带来的教训确实是惨痛的,值得所有人思考。
发表文章2篇 获得0个推荐 粉丝0人
现在下载APP,注册有红包哦!
三联生活周刊官方APP,你想看的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