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軍鋒
2020-04-03·阅读时长7分钟
三联中读的各位朋友,大家好!在了解了洛克对菲尔麦《论父权制》的批判之后,这一节,我们进入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问题的讨论。
在近代自然法学说看来,在政治社会(国家)之前,存在某种“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这种自然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家们借助历史人类学的理论建构,一方面它能够在历史上找到事实对应,如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另一方面,自然状态学说更多的是理论家借以透视人的道德状况,进而寻找针对性的救治方案的前提。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非常接近,由于人们天生的好斗本性,他们彼此争竞,相互猜忌,争权夺利,而在缺乏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情况下,致使人们陷入战争状态,即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这种战争不仅表现为实际的战争行动,而且表现为潜在的战争意图,致使人们时刻处于暴力死亡的威胁之中,这正是促使人们通过信约建立国家的首要激情,因为只有共同的权力以及因之而来的共同的法律,才能确保人们走出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因此,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然法(the Law of Nature)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意味着人们有自我保存的责任(obligation),而自然权利(the Right of Nature)则意味着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liberty),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利维坦》,第13-14章)
洛克在某些方面延续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描绘,诸如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也是一种自由状态,洛克这样写道,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享有自然的一切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II-2)
在自然状态下,尽管缺乏共同的裁判者,但它绝非一种放任状态,人们的生活受到自然法的支配,自然法是每个人都将遵守的法则,是“神圣意志的律令”,是上帝赋予人类的道德意志,人们凭借自然赋予的理性,认识道德法则,知道善良与罪恶、当为与不当为。自然法是一切秩序的基础,义务的前提,对一切人有着普遍且永恒的约束力:“它是一种每个人仅凭自然赋予我们的本性就能觉察到的法则,它也是一种每个人在各方面均表明自身所服膺的法则,并且每个人都意识到它被设为其义务的前提。”(洛克:《自然法论文集》,页4)
自然法要发挥其效力,必须首先确保人们遵守自然法。既然在自然状态下缺乏共同的权力,那么,自然法便交给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去执行,这就使大家都拥有同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或权利。然而,不难想见,若让人们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他们的自私心、报复欲和一时冲动,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但这并不构成霍布斯所宣称的建立君主专制的充分理由,毕竟,专制君主也是人,若被赋予绝对的权力,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后果非但不会更好,反而更糟,为此,洛克这样写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很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它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它就要对其余的人类负责。”(II-2)
可见,洛克之所以一改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绘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做法,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明确区分开来,正是基于对霍布斯赋予政治社会中主权者绝对权力的不信任。在洛克看来,与绝对权力经常导致的任性自专相比,面对统治者的滥权施法、贪墨自肥,回到自然状态即革命,倒不失为一种不差选项,它本身就对统治者构成持久的威慑力。如果说,当初霍布斯面临的更为紧迫问题是建立国家,树立和平,防止革命(内战)。那么,洛克面临的挑战则是如何确保统治者善用手中的权力,进而实现长治久安,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统治者统治的正当性需要基于被治者的信任,然而,吊诡的是,这种信任的获得却是以被治者对统治者的不信任为前提的。洛克指出,在那个业已成为过去的“黄金时代”,君主与人民相敬如宾,君待民如子,民爱君如父,统治者不会依仗特权压迫人民,民众也没有必要削减或限制官长的权力,居庙堂之高者能够以天下为己任,怜恤苍生,夙夜在公,处江湖之远者能够温柔敦厚,恪守本份,统治者与民众彼此和睦,无由纷争。然而,现如今,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治者,均已丧失了曾经的天真、质朴和诚实,他们都被“虚荣的野心、恶劣的占有欲和歪风邪念”腐蚀:对统治者来说,掌握权力的目的不再志在经世济民、安邦定国,而是日益沦为统治者满足私欲、肆行逞强的手段,荣誉不再是对真正的高贵德行的肯定和奖赏,而是日益扭曲变形为投机钻营、沐猴而冠者借以炫人耳目、自我标榜的招牌。如今,统治者与被治者虽然抬头不见低头见,但彼此都用怀疑的眼光打量着对方,君主与人民同床异梦,彼此警惕,相互提防:在君主眼里,自己治下的民众都是时刻准备起而造反的“刁民”,而在民众看来,统治者早已被私欲裹挟,他们时刻都寻思着利用各种手段贪墨国帑、损公肥私,洛克这样写道:“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于是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他们原来把这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被用来损害自己了。”(II-110/111)
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但经常遭人侵犯,很不稳定,尽管人人平等,但由于大多数人无视公平正义,致使财产缺乏安全保障,人们尽管自由,却时刻面临危险,充满恐惧。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的主要缺陷在于:缺少共同遵守的法律,没有一个共同同意接受的是非标准,缺乏裁判彼此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依法仲裁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缺乏确保正确裁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的权力。这样,人们被迫进入政治社会,在这种新的状态中,每一个人“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他为了自保起见,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同样是这样做的。”(II-130)
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而组成政治社会,树立公共权威,以裁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惩罚不法行为,保护生命、自由以及财产不受侵犯。为此,每个人都必须放弃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自然权力,即自然法的执行权,将其交托给社会,授权其制定法律,承担仲裁者,裁判争执,保护所有物:“虽然加入了政治社会而成为任何国家成员的人因此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然而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者或者他的代表所作的判决。”(II-88)
政治社会的建立必须基于人们的同意,这就使得共同体成为一个整体,具有采取一致行动的能力,依据大多数人的同意而对全体产生约束力,只有建立在自由人同意基础上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只有合法但政府制定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服从。这里的同意包括明白同意(express Consent)和默认同意(tacit Consent)。明白同意意味着明确表示加入某一社会,成为其成员并服从其政府,默认同意意味着“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同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享用的期间,他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II-119)
好的,有关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问题的讨论,我们就到这里,下一节,我们将进入洛克关于自由、财产以及政府的目的的讨论。
这里是西方政治文明之旅第20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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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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