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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调查:那些“法律事实”与“非法律因素”的细节

作者:王鸿谅

2018-07-06·阅读时长1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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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鸿谅)


( 7月10日,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死者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决无罪。图为黄静的父母 )

“被告人姜俊武无罪”——2006年7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的初审判决,是沸沸扬扬的“黄静之死”进入司法程序后,第一个法律上的结论。这也意味着,法院认为控辩双方庭审交锋提交的所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姜俊武有罪。黄静的死亡是事实,但目前所有证据中能推导出的法律逻辑,只能是被告姜俊武不必为黄静之死承担刑事责任——或许在部分公众的解读中,这种逻辑理性到了冰冷的程度,但这就是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现实。

回到3年以前那个冬日的早晨,2003年2月24日,湘潭市临丰学校年仅21岁的女教师黄静死在校内宿舍的床上,死亡事件中被放大的细节,是她没有穿衣服。平政路派出所是最早介入此事的警力机构,按照他们熟悉的惯常程序——派出所民警的职责在于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技术层面,比如现场勘察、死因排查则由雨湖区公安分局的法医和技术队来完成。这个上午技术层面的初步结论,排除了黄静因外力致死或者中毒的可能性。这个结论,在目前的公安机关工作现实中,就等于判定这起死亡事件不具备立案要素。在我们国家现有警力、物力、财力各方面条件下,死亡事件面对的惯常程序,首先都只是相对简单的法医尸表检查程序。在非外力致死的结论后,如果家属对死亡原因仍有疑问,想用科学的方式弄清楚,可以提出做尸检,只是费用需家属来支付。如果尸检结果显示是外力致死,够得上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将按刑事案件来处理,将尸检费用退还给家属。这里同样隐藏着一个或许并不被太多人理解的逻辑——黄静死亡中被放大的那个细节,跟立案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关联性,能被证实的外力致死的死因,才是立案的起点。

不立案,对于平政路派出所来说,意味着工作程序基本结束。而在死者家属这一方,却只是一个开始。接下来的事情,变得越来越扑朔。死亡事件最终成为了一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网络的介入和媒体的聚焦,形成持续至今的传播攻势。“黄静之死”也被不断演绎和提升,讨论焦点,最终直指司法体制层面弊端。黄静的母亲黄淑华为女儿死因的奔走,也逐步被提升为个人面对机构而抗争的公益性事件。传播过程中日益被关注的,是由此引发的各种形而上的话题,而基本事实层面的认定却并没有被严谨推敲。换句话说,公众热情集中在传播观点,而不是考证事实。那么疑问在于,参与者的情绪随观点传播而得到释放的程度,是否就等于我们距离事实真相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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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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