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菁菁
2020-11-18·阅读时长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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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购买,请登录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前,多数警察反对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使用刑事司法制裁,极少逮捕施暴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一轮女权运动兴起才开始变化
公权力的出击
1983年6月10日,一个夏天的午后,住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托林顿(Torrington)市的特雷西·瑟曼(Tracey Thurman)在朋友家洗熨衣物,22个月大的儿子小查尔斯正在香甜的午睡之中。
特雷西22岁,长相甜美,命运多舛。17岁时,她辍学照顾罹患癌症的母亲。一年后母亲逝世,特雷西到佛罗里达谋生,在一家汽车旅馆做服务生。在那儿,她遇到了身高一米八,自信、强壮的建筑工人查尔斯·瑟曼。特雷西相信,他会是那个能够保护自己的人。当瑟曼第一次向她动拳头的时候,她并不害怕,甚至当场还击。接着,她原谅了他,并在怀孕4个月时接受了求婚。
但瑟曼的暴力行为愈演愈烈。1982年10月,特雷西带着儿子与瑟曼分居。次年4月,她决定开始新生活,提请离婚,并在文件上签了名。
1983年6月10日下午1点20分,特雷西透过窗子看到瑟曼出现在朋友家的院子里。她果断地拨打了报警电话。15分钟后,警察仍未出现。“你要是不出来,我就进去了!”越来越激动的瑟曼在院子里怒吼。特雷西打开了门,就在她走向瑟曼的时候,一辆警车出现在街道的尽头。瑟曼怒不可遏,他用右手抓住特雷西的头发,左手掏出了他一直随身携带的折叠刀。
面部、胸口、肩膀、脖子,瑟曼在特雷西身上捅了13下。自特雷西报警后大约25分钟,终于有一名警官出现在现场。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躺在血泊里的特雷西,他并没有阻止这场暴行。当着警察的面,瑟曼将22个月大的儿子从房间里抓出来,吼叫着宣布要杀死他的母亲。他还用穿着皮靴的脚用力踢打和踩踏特雷西的头和脖子。不久,又有三名警官到达现场,但依然没有人完全控制住瑟曼。当救护车赶到,特雷西躺在担架上时,瑟曼还曾试图再次殴打她。
特雷西的生还是一场奇迹,也预示着漫长的痛苦。她的左侧身体可以活动,但没有了触觉;右侧身体保留了触觉,但丧失了80%的活动能力。伴随她一生的还有挥之不去的心理创伤。25年后,在一次采访中,特雷西说她依然无法忘记折叠刀在脖子里扭转的感觉。
在医院里躺了8个月之后,特雷西做出了一个勇敢的决定,她把托林顿市及该市若干警官告上了法庭。6月的那个下午,促使她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的不仅仅是对危险的直觉,事实上,分居的8个月中,特雷西有19次报警记录。
1996年,美国一名遭受家暴的妇女指着瘀青的眼眶向警察述说她的经历
1982年10月,瑟曼曾到特雷西的朋友家袭击她。一个月以后,他到特雷西的住处以暴力带走了儿子小查尔斯。几天后,瑟曼在大街上威胁坐在车里的特雷西,并砸坏了汽车的挡风玻璃。那一次,警方以破坏治安罪逮捕瑟曼。他被判处6个月缓刑及2年有条件释放,并被命令在此期间远离特雷西和她现在的居所。但这并没有产生实质性效果,在这次判决后,瑟曼屡次违反有条件释放的法律规定,对特雷西和孩子进行暴力威胁,但警方一直拒绝再次逮捕他。
1983年5月6日,特雷西不得不采取另外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向高级法院申请针对瑟曼的禁止令,禁止他对特雷西实施殴打、威胁、骚扰。禁止令当天就得到了批准,并下达至托林顿市。然而,第二天,当特雷西来到托林顿市警察局寻求警方保护并请求下达逮捕令时,她被告知马上要到“阵亡将士纪念日”了,她得等假期结束后再打电话询问此事。4天后,特雷西再次来到警察局,又被告知负责此事的警官正在休假。在特雷西和家人提出异议之下,警方称,他们将于1983年6月8日逮捕瑟曼,但这又是一张空头支票。
悲剧曾有无数次机会可能被制止。在诉状中,特雷西认为,瑟曼多次违反有条件释放的规定并对她造成伤害、威胁,警察接到求助却一再不作为,此做法侵害了她的宪法权利,即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她还指出,对那些控诉遭受丈夫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男性虐待的女性,警方长期不予保护或保护不到位;姑息这种暴力已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政策、习惯;托林顿市对这种政策、习惯的形成同样负有责任。
特雷西案是美国反家庭暴力史上对司法传统的最重大挑战。在此以前,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通常仅被用来反对种族歧视。托林顿市警方辩称,“平等保护条款”不涵盖此案,而他们的行为是一种促进婚姻家庭和睦的方法。美国在18世纪时沿用英国普通法的“拇指法则”,允许丈夫用不超过拇指粗的棍棒惩罚妻子,且将家庭暴力认定为“家庭隐私”。20世纪70年代以前,多数警察反对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使用刑事司法制裁,极少逮捕施暴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一轮女权运动兴起才开始变化。70年代,采取行动的核心力量是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所是这个时期针对家庭暴力最重要的解决方案。但希冀庇护所保证安全终究是极为被动的,女权运动逐渐开始游说政府,请求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让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特雷西的诉状恰逢其时。
1960年3月29日,美国圣地亚哥,护士正在为一名在家暴中严重受伤的妇女做治疗
1984年10月23日,陪审团裁定托林顿市和警方向特雷西赔偿230万美元(后为190万美元),她的诉求得到了全面支持。这一重要判例宣布,公权力不能再对家庭暴力无所作为,美国20世纪80年代家庭暴力防治制度改革的序幕就此拉开。
改革的第一步是新法律的制定。就在特雷西案宣判后不久,康涅狄格州颁布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这为家暴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新法律实施后的一年内,该州家庭暴力的报案数量从上一年的1.24万起上升到2.383万起,激增了92%。如今,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制定了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改革的另一重头戏是“强制逮捕”“优先逮捕”等逮捕政策在全美的推行。原本,在美国的大部分州,警察在拥有逮捕证的情形下才能逮捕施暴者。警察不能做出无授权的逮捕,除非不法行为发生在警察处于现场时,且警察有正当理由相信发生了严重犯罪。而家庭暴力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它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内,且并不是每次侵害都有非常严重的身体伤害。于是,多数家庭暴力事件被视为属于轻罪而非重罪,警察在现场没有法定权力实施逮捕。制度安排加上传统观念使得警方在接手家暴报警时常常采用两种办法:暂时隔离施暴者,或者调解纠纷。
1984年,实验犯罪学家、剑桥大学教授劳伦斯·谢尔曼(Lawrence W. Sherman)联合明尼阿波利斯市警方颁布了一项研究成果。1981年到1982年间,他们选取了300多个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跟踪记录。当警方接到求救电话时,他们会选择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送走施暴者8个小时、调解纠纷、实施逮捕。研究结果显示,相比“送走”或是“调解纠纷”,采取“逮捕施暴者”这种方式,加害者重新犯罪的概率要低得多。强制逮捕有巨大的威慑作用,它会让那些施暴者意识到家暴是犯罪,绝不是简单的家庭事务。今天,虽然美国各地执法机构尚未有应对家庭暴力的统一程序,但所有50个州都规定,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情况下,警察可进行无授权逮捕。
当逮捕政策的转变成为发展趋势时,反家暴活动家们又将关注点放在了检察官处理诉讼的角色上。传统情况下家庭暴力案很少能进入诉讼流程。一方面,许多检察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人事务,问题应当在刑事司法制度之外给予解决;另一方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关系复杂,受害人往往对诉讼程序表现出不合作、不积极或者不愿意的态度。这成为检察官撤销指控诉讼时提出的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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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资深记者。写字是为了满足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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